2023年2月,一位年轻的社会科学博士生决定立下遗嘱。在这份在线文档遗嘱中,她分别对遗体、财产、资料、电子产品、社交媒体和纪念板块进行了说明。如希望在身故后,将登记过的器官捐献给当地,若不方便则火化,不需要葬礼;除kindle以外的其余电子产品均予以销毁;由父母来处理财务相关事宜,并取消在购物网站上自动续订的会员。最后,她将该文档链接发给了几位朋友,并承诺会定期更新。“订立遗嘱并非抵抗风险,而是与风险共存;不是放弃生命,而是希望以能够体现我自由意志的方式对待我在生命存续期间的所有物。”对她而言,立遗嘱并不是一件值得避讳的事,而是一个整理自己、避免混乱和纠纷的方式。近年来,早早就立下遗嘱的年轻人越来越多,似乎死亡已不再是难以触碰的禁忌黑雾,而是具现化为一块可以自由书写的墓碑,借由安排好身后事的整场仪式,以更加清晰地认知存在之价值。自人类进入高度信息化时代以来,随着每一口呼吸,人们每时每刻都在不同网站上生产数据,直到生命终结的那刻,已留下了海量的“数字遗产”。面对如此庞然而伴有生者记忆的数据,有人认为,死后并不介意任人评说,因而对于这份“遗产”是否需要继承、何种方式继承不甚关心;然而,仍存在大量中青年群体,或许正积极着手规划个人资产的死后分配。那么,目前的法律规制体系如何界定“数字遗产”性质?面临数字继承可能的冲突,数字服务提供商如何对去世用户的数据进行保护与处理?今日飒姐团队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二。
<!-- /wp:paragraph --><!-- wp:paragraph -->01遗嘱年轻化与赛博遗产的出现
<!-- /wp:paragraph --><!-- wp:paragraph -->中华遗嘱库于2024年3月21日发布的《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3年度)》显示,立遗嘱人群年轻化趋势显著,平均年龄从2018年的77.43岁逐步下降至2023年的67.82岁。这种年轻化也体现在了遗产种类的变革上,如支付宝、微信、QQ、游戏账号、虚拟币等虚拟财产成为了60岁以下中青年立遗嘱人群的新型资产。具体来说,数字资产可以包括电脑上的各种文档、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文字信息、照片、视频、邮件往来、订阅的各类服务、电子书、在游戏中积累的战绩与代币等、发布的待售物以及个人作品等。这一些被不断产生、却较难被制造者集中注意到的点滴“数字足迹”,构筑起了个体的身份意义,甚至在其死后作为一种“数字化生命”的形式存在。在2022年火爆出圈的动画作品《万神殿》中,提出的“上载智能(Uploaded Intelligence)”概念,便是将人类意识、记忆等神经元活动信息全部扫描上载,存储于云端,并可以在虚拟空间进行形象复现。无独有偶,上世纪90年代的实验性质动画《Lain》,作者更早提出了基于“舒曼共振”原理申发的“全球脑(Global Brain)”设想,意在使得全人类借助信息处理工具,使彼此的意识相互作用,结成具有神经系统性能的巨型网络,可以理解为一种地球智能。似乎一直以来,我们对于“数字永生”的渴望从不曾停止。《黑镜》中复刻了故去男友形象的女人,以及最近被反复提及的“AI复活亲人”议题,都无一不在提示一种先验主义立场,孔夫子所言“未知生,焉知死”或许应该逆转,若我们未曾想过死地,又如何从容面对生境?回到我们的现实情境中,当自然人死亡后,其产生的数据等种类繁多,部分仍储存在企业相关平台上,具有流通与交换价值,而这部分数据同时也可能包含着隐私、敏感信息。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一类数字资产是否能作为遗产被继承?遇到双方权利冲突,如何判断数据权属?
<!-- /wp:paragraph --><!-- wp:paragraph -->02数字资产可以作为遗产吗?
<!-- /wp:paragraph --><!-- wp:paragraph -->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对遗产作出了界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见,若将数字资产作为遗产继承至少须满足两个要件,其一是合法性,值得一提的是,以虚拟币为例,若在境内进行ICO,或在境外进行ICO同时在境内宣传引流,我国法律会将其认定为“非法融资行为”,因而发出的代币则无法在目前法律框架下被认定为合法财产;其二是具备财产性,尽管数字资产通常具有一定财产价值,但事实上,学界及实务关于“财产显著类”与“人格显著类”等不同类别数字遗产的属性认定并未完全统一。另外,可以看到,《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为数字资产等虚拟财产的认定预留了细化、补充的立法空间。司法实践上,国外已存在不少关于数字遗产继承的判例。如美国“数字遗产第一案”中,美军士兵意外身亡后,其父亲向雅虎请求继承儿子的雅虎邮箱密码,以便获取其子留下的文字、照片等,雅虎以侵犯逝者隐私权为由拒绝了该请求。美国法院认定该父亲无法继承其子的数字遗产,但鉴于这些数据内容有关逝者生前活动、回忆,对其父亲意义重大,故对于雅虎方,要求将邮箱内信息刻盘后交给其父。而2015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Facebook继承案”则采取了不同思路,一位母亲为查清女儿的死因,请求Facebook登录其女儿账号遭拒,德国法院认为其女儿与Facebook之间的服务合同可以被其监护人继承,因而要求Facebook开放账号数据。由此看来,两案各有偏重,均提供了平衡用户数据隐私保护与近亲属对数字遗产继承权的经典范本。在我国,多数司法案例与实务观点承认数字财产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法律地位,并应该予以法律救济和保护。例如,在2003年“我国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中,原告李宏晨辛苦打怪升级获得的装备被盗,起诉游戏公司要求恢复丢失的游戏装备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的武器、装备等是具有价值的无形财产,运营商理应对其尽到保护义务,故应恢复李宏晨所丢失的装备并赔偿损失。因此,综合以上来看,数字资产是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
<!-- /wp:paragraph --><!-- wp:paragraph -->03赛博遗产的法律保障途径
<!-- /wp:paragraph --><!-- wp:paragraph -->尽管理论上继承数字遗产可以实现逻辑闭环,但在目前相关法律规制尚未完善的背景下,对于财产性和人格性不同类型的数字遗产继承难以统一标准;同时,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通常存在服务协议,平台对数据控制、使用的不同规定也会限制对于数字遗产的继承,种种原因造成了数字遗产继承欠缺实操性。针对类似问题,国内外企业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解决方案,其中以设置数字遗产代管人、联系人等托管服务最为常见。例如,谷歌在2013年推出“闲置账户管理员”功能,由用户在生前决定其账号闲置后谷歌通知的受托代理人,及其托管范围,代理人有权处理指定范围内的数字资产。若用户未及决定代理人,谷歌则直接和身故用户的直系亲属联系,协商账户处理事宜。同样,苹果也在近年推出添加遗产联系人功能,用户确定的遗产联系人可申请访问iCloud上的内容。微博在2020年推出对逝者账号设置保护状态的规定,核实已去世的用户账号,无法登陆、发布或删除内容,亦无法更改状态。对于不同主体,首先,有关立法机关应当积极修订立法、出台司法解释,为数字遗产继承规范提供指引;数字服务提供商则需要采取审慎的态度思考和修改网络服务协议,可以着手开发数字遗产代管服务,对用户数据处理意向进行预先收集,以避免后续可能的数据处理纠纷;对于被继承人个人,则要提高对于数字资产的认知,明确个人数据权益。
<!-- /wp:paragraph --><!-- wp:paragraph -->04写在最后
<!-- /wp:paragraph --><!-- wp:paragraph -->数字遗产的继承很大程度上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面对过往的数字足迹,是选择保留数据,并作为自己的数字分身长久地存在于网络空间,还是选择体面地删除痕迹,行使“被遗忘权”,均需要由当事人本人进行确认。对于相关服务提供商,务必守好数据利用的底线,充分尽到保护死者相关隐私的义务,完善数字遗产继承技术规范,提供积极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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